主 旨:為強化證券商交際費支用之控管規範,茲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 規範」(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並請各證券商依說明事項確實辦理, 請 查照。 說 明:一、案經報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 年 10 月 23 日金管證二 字第 0960058691 號函准予備查。 二、各證券商應即依旨揭標準規範規定辦理,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依同 規範追認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治理部、上市服務部、交易部、稽核部(均函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