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修正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 10、11、12 條、「 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第10條及「認購(售 )權證買賣辦法」第 7 條等條文,暨得為上市認購(售)權證標的證券 之 10 種指數股票型基金,均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 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 年 9 月 1 日金管證二字第 097004213 1 號函。 公告事項:一、鑑於國內指數股票型基金(以下簡稱 ETF)商品發展日趨活絡,為滿 足權證投資人對該種商品之需求,爰增加可作為權證標的之 ETF 種 類;另為避免因 ETF 種類不斷增加而相關法規需迭作修正,對可作 為權證標的之 ETF 名稱,於法規中不再個別臚列而改由本公司以公 告方式為之;爰修正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 10 條第 2、4、5 款、第 11 條第 4 項、第 12 條第 4 款、「認購 (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第 10 條及「認購( 售)權證買賣辦法」第 7 條等條文。 二、目前在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 ETF,除寶來台灣卓越 50 、寶來 台灣中型 100 及富邦台灣科技指數等 3 種 ETF 業已核准列為認 購(售)權證標的證券外,本次增列 7 種 ETF 納入認購(售)權 證標的證券。 三、修正後之條文對照表暨得為上市認購(售)權證標的證券之 10 種指 數股票型基金詳如附件。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 展基金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 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人協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
附 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修正條文 第 10 條 申請本公司同意上市之認購(售)權證,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發行單位二千萬單位以上或發行單位一千萬單位以上且發 行價格總值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每一發行單位代表一股份 (一受益權單位)或其組合,或每二發行單位代表一股份 (一受益權單位)或其組合,或每五發行單位代表一股份 (一受益權單位)或其組合,或每十發行單位代表一股份 (一受益權單位)或其組合,或每一百發行單位代表一股 份(一受益權單位)或其組合。惟標的證券價格在 200 元(含)以上才得以發行每一百發行單位代表一股份(一 受益權單位)或其組合。 二、權證持有人分散: (一)須持有人數一百人以上;持有一千至五萬單位之持有人 ,不少於八十人,且其所持有單位合計逾上市單位百分 之二十。 (二)須單一持有人所持有單位,不超過上市單位百分之十, 若其為發行人則不得超過上市單位百分之三十;惟發行 人採委託其他機構避險者,其委託之風險管理機構不得 持有所發行之權證。 (三)須發行人及其關係人、受僱人持有單位數,不得逾上市 單位百分之三十五。 (四)發行人於認購(售)權證銷售時,除標的證券為經本公 司公告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指數 股票型基金)外,應限制標的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 、經理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持有之認購(售) 權證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該等人員本身之持有該標的證 券數量。 三、存續期間:自上市買賣日起算,其存續期間須六個月以上 二年以下。 四、所表彰標的證券總發行額度限制: 國內權證發行單位可認購(售)標的證券股數與現有其他 已在本公司上市認購(售)權證同一標的證券之合計數, 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扣除下列各 目股份後之百分之二十二。另發行人及其海外子公司(發 行權證業務經母公司保證或擔保者)發行海外認購(售) 權證,其發行單位可認購(售)標的證券股數與現有其他 已在國外發行認購(售)權證同一標的證券之合計數,不 得超過該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扣除下列各目 股份後之百分之三: (一)全體董事、監察人應持有之法定持股成數。 (二)已質押股數。 (三)新上市公司強制集保之股數。 (四)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已買回未 註銷之股份。 (五)經主管機關限制上市買賣之股份。 標的證券為經本公司公告之指數股票型基金者,其發行單 位可認購(售)標的證券受益權單位數與現有其他已在本 公司上市認購(售)權證同一標的證券之合計數,加計發 行人或其委外機構在國外發行之認購(售)權證表彰同一 標的證券之數量,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已發行受益權單位 總數。 五、標的證券為經本公司公告之指數股票型基金者,應先取得 該基金標的指數編製機構之同意。 六、發行計畫內容須包括下列條款: (一)發行日期及存續期間。 (二)標的證券、證券組合之詳細內容(所發行權證之標的證 券,除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無虧損 者外,應說明以該標的證券發行權證之原因)。 (三)認購 (售) 權證種類、發行單位總數及發行金額。 (四)發行條件(含發行價格、履約價格、履約期間、每單位 代表股份或受益權單位等,如係發行上限型認購權證或 下限型認售權證,則上(下)限之價格、標的證券收盤 價格達到上(下)限價格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 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一律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 的證券收盤價格採自動現金結算等條件,應以顯著字體 說明),前採揭之履約價格若為認購權證者不得高於申 請當日標的證券收盤價之百分之一五○,若為認售權證 者不得低於申請當日標的證券收盤價之百分之五十,但 履約價格與標的證券收盤價差距不足新台幣三十元者, 得超過上述比例。發行條件不符合上開標準者,應有合 理依據及說明,並充分揭露予投資人。 (五)發行價格計算之說明,包括計算使用之標的證券價格、 履約價格、存續期間、利率、波動率及其他參考因素, 並與一年來以同一上市證券為標的之權證列表比較。 (六)保證人及保證契約內容或擔保物之詳細資料。 (七)請求履約之程序及因履約而收回之認購(售)權證應予 註銷之條款。 (八)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 (九)標的證券發行公司辦理配發股息、紅利、增資、減資、 股票分割、合併及其他相關事項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 理標的指數股票型基金配發股息及其他相關事項時,調 整其認購(售)權證履約價格或相關事項之約定;發行 人如未依本公司參考調整公式訂定,應於公開銷售說明 書以顯著字體說明。 (十)標的證券發行公司有公司合併、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 賣或股票終止上市情事時,或標的指數股票型基金因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解散、破產或撤銷核准等原因終止上市 時之處理方式。 (十一)認購(售)權證之上市及經交易所終止上市或停止買 賣時之處理方式。 (十二)存續期間屆滿時,若認購權證標的證券市價大於其履 約價格(或認售權證之履約價格大於其標的證券市價 )而有履約價值者,如其履約條款訂為現金結算者, 視為持有人已有行使認購(售)權證並得請求履約之 意思表示。 (十三)發行人不得主動轉換為存續期間長於該認購(售)權 證之另一認購(售)權證或其他證券之條款。 (十四)持有人行使權利請求履約時,其履約給付方式。 (十五)前款之履約方式如係以現金結算,其現金結算額應以 標的證券之行使日當日收盤價計算。 (十六)發行人未於規定時限履行其交付標的證券或現金差價 之義務時,對其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帳戶內存券之分配處理 方式。 (十七)未來三個月內是否對同一標的證券反向發行認購(售 )權證計畫之說明。 第 11 條 申請本公司同意上市之認購(售)權證,其標的證券為股票者 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標的證券市值: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 二、最近三個月份成交股數占已發行股份總額之比例達百分之 二十以上,或最近三個月月平均成交股數達一億股以上。 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無虧損,或最近期 雖有虧損但無累計虧損者。 前項符合規定之標的證券以本公司每季公告為準,但於公告期 間如標的證券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應檢送之財務報告 有不符合前項第三款之情事者,本公司即公告取消該證券得為 認購(售)權證之標的。 申請本公司同意上市之認購(售)權證,除其標的證券最近期 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無虧損者外,應於發行計畫及 公開銷售說明書中說明以該標的證券發行權證之原因。 申請本公司同意上市之認購(售)權證,其標的證券為受益憑 證者,以經本公司公告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為限。 第 12 條 發行人申請本公司同意其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上市,有下 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不予同意: 一、申請書件不完備,經本公司限期補正,逾期不能完成補正 者。 二、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隱匿情事者。 三、申請前一個月發行人或其聯屬公司曾發布有關其擬發行之 認購(售)權證標的證券價格之相關預測或消息者。 四、發行人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或持股百分之 十以上之股東,或有上列身份者持股百分之十以上之他公 司,為標的證券發行公司或上市證券組合之各發行公司之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但 申請發行之權證標的為經本公司公告之指數股票型基金者 ,得排除本款之適用。 五、未符合第四條第二項第一、二款之情事者。但未符合第四 條第二項第一款,而依第五條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六、發行人國內已發行而未到期之現有已上市、上櫃、店頭市 場議約型認購(售)權證、海外已發行而未到期之認購( 售)權證及其擬發行認購(售)權證之發行市價總額與為 其海外子公司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業務保證或提供財 產設定擔保金額之合計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A 級以上或英商惠譽 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A(twn) 級以 上或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A.tw 級以上或 Moody 's Investors Service 評級 A 級以上或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級 A 級以上或 Fitch Inc. 評級 A 級以上之信用評等,其合計數逾發行人合格自有資本 淨額百分之六十者。 (二)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BBB- 級以上或英商惠 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BBB-(twn) 級以上或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Baa1.tw,Baa2. tw,Baa3.tw 級以上或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級 Baal, Baa2, Baa3 級以上或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級 BBB- 以上或 Fitch Inc. 評級 BBB- 級以 上之信用評等,其合計數逾發行人合格自有資本淨額百 分之五十者。 (三)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BB+ 級以上或英商惠 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BB+(twn) 級以上或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Ba1.tw 級以上或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級 Bal 級以上或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級 BB+ 級以上或 Fitch Inc.評級 BB+ 級以上之信用評等,其合計數逾發行人 合格自有資本淨額百分之三十者。 (四)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BB 級以上或英商惠譽 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BB(twn)級以 上或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Ba2.tw 級以上或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級 Ba2 級以上或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級 BB 級以上或 Fitch Inc.評級 BB 級以上之信用評等,其合計數逾發行人合 格自有資本淨額百分之二十者。 (五)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BB- 級以上或英商惠 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BB-(twn) 級以上或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Ba3.tw 級以上或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級 Ba3 級以上或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級 BB- 級以上或Fitch Inc.評級 BB- 級以上之信用評等,其合計數逾發行人 合格自有資本淨額百分之十者。 前揭合格自有資本淨額適用「證券商管理規則」中所計算 之合格自有資本淨額內容及本國發行人。 發行人如為外國機構,前揭合格自有資本淨額以其在中華 民國境內分支機構或其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在中華民國 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最近期財務報告淨值x可動用資金淨 額倍數計算之。 七、發行人為外國機構者,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時,其因 避險所需匯入國內之淨金額(即匯入之金額扣除非因本次 避險所需之金額),小於所發行(含本次)未到期之上市 及上櫃認購(售)權證所表彰標的證券市值者;另未出具 該次發行權證收取之權利金俟權證到期後始匯出國內之承 諾書之證明。 八、申請日前三個月標的證券股價異常變動,並經本公司依監 視制度辦法予以處置者。 九、其他因事業特性或特殊情形,可認對申請人之履約能力或 標的證券價格有不利影響者。 十、有本準則第八條各款規定之情事者。
附 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 項要點修正條文 第 10 條 標的證券相關資料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簡介(標的為經本公司公告之指數股票型基金者,應 標示所表彰之成分股票公司名稱)。 二、標的證券價格資料(應包含最近一年成交量,最高、最低 價及各月份收盤價)。 三、除標的為經本公司公告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外,標的證券最 近二年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附 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修正條文 第 7 條 認購(售)權證每日之升降幅度,依其種類按下列方式計算之 。 一、個股及經本公司公告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為標的之認購(售 )權證,按下列公式計算。 (一)認購權證漲停價格=前一日收盤價格+(標的證券當日 漲停價格-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x行使比例跌 停價格=前一日收盤價格-(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 準-標的證券當日跌停價格)x行使比例 (二)認售權證漲停價格=前一日收盤價格+(標的證券當日 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跌停價格)x行使比例跌 停價格=前一日收盤價格-(標的證券當日漲停價格- 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x行使比例 二、證券組合之認購(售)權證,則以其組合中各證券分別計 算「(標的證券當日漲停價格-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 準)x組合內各標的證券行使比例之合計」及「(標的證 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跌停價格)x組合內 各標的證券行使比例之合計」,取其最大者,比照前款公 式計算漲跌停價格。 前項所稱之前一日收盤價格,依下列順序決定之。 一、前一日之最後一次成交價格。 二、如前一日無收盤價格,但有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或最低賣出 申報價格達漲跌停時,得以該漲停買進申報或跌停賣出申 報價格計算之。 三、最近一次成交價格。 四、若為初次上市之認購 (售) 權證則採初次上市參考價格 ,初次上市參考價格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一)認購權證初次上市參考價格=認購權證發行價格x(認 購權證上市日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認購權證發 行日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x(認購權證上市日 行使比例÷認購權證發行日行使比例)。 (二)認售權證初次上市參考價格=認售權證發行價格x(認 售權證發行日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認售權證上 市日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x(認售權證發行日 行使比例÷認售權證上市日行使比例)。 第一、二項所稱之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依下列狀況決定 之: 一、如非除息或除權交易開始日,以標的證券之前一日收盤價 格為準。 二、如為除息交易開始日,以標的證券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股 息及紅利金額後為計算基準。 三、如為除權交易開始日,依下列狀況決定之。 (一)遇上市公司盈餘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含員工紅利轉增 資),以標的證券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權利價值後為計 算基準。 (二)遇上市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以標的證券前一日收 盤價格為計算基準。 (三)遇上市公司同時辦理盈餘、資本公積轉增資(含員工紅 利轉增資)及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以標的證券前一日 收盤價格減除盈餘、資本公積轉增資(含員工紅利轉增 資) 權利價值後為計算基準。 前項所稱標的證券前一日收盤價格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 條之三規定定之。 第一項漲跌停價格之計算均以正數為準,如有負數,一律依第 六條最小升降單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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