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證保股字第 095001065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14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3 條 (095.01.11)
  • 要  旨:
    公告修正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收費辦法及參加
    人辦理收購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暨相關電腦連線交易

    主 旨:公告修正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收費辦法及參加人辦理收購有價證券帳簿
    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原名:參加人辦理公開收購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
    合事項) 暨相關電腦連線交易,自 95 年 3 月 15 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3 月 3 日金管證一字第
    0950103278 號函辦理。
    二、為避免外界誤將終止上市 (櫃) 公司之「董事承諾收購」與證券交易
    法第 43 條之第 1 第 2 項規定之「公開收購」,兩者產生混淆,
    本公司爰將收購作業區分為「公開收購」及「董事承諾收購」,並調
    整相關電腦連線交易及交易畫面如下:
    (一) 公開收購交存/撤銷轉撥交易 (交易代號 360) 、公開收購應賣撤
    銷申請交易 (交易代號 361) 、公開收購交存餘額/撤銷申請資料
    查詢交易 (交易代號 362) ,交易畫面及相關查詢表單均將「公開
    收購」文字修正為「收購」。
    (二) 客戶於辦理收購應賣申請時應於傳票摘要欄載明「公開收購」或「
    董事承諾收購」,參加人於操作收購交存/撤銷轉撥交易 (交易代
    號 360) 連線交易時,應就「公開收購」或「董事承諾收購」輸入
    類別通知本公司。
    三、配合前項收購作業,修正本公司相關章則如下:
    (一) 修訂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 71 條之 2 條文,增列董事承諾收購
    作業程序。
    (二) 修訂本公司收費辦法第 11 條條文,收購帳簿劃撥處理服務費之付
    費者,增列依規定承諾收購之收購人。
    (三) 增修訂參加人辦理公開收購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依「
    公開收購」及「董事承諾收購」分列作業事項,配合事項名稱並更
    正為參加人辦理收購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四、本次修正有關傳票部分, 貴公司前向本公司領用之空白傳票可繼續
    使用,惟於受理「董事承諾收購」時請客戶於傳票摘要欄載明「董事
    承諾收購」,並刪除傳票上「公開收購」之「公開」二字。本公司於
    交易完成後將於現行認證欄之備註格內依下列方式顯示交易類別:
    (一)“10” 公開收購之收購交存
    (二)“11” 公開收購之收購撤銷
    (三)“20” 董事承諾收購之收購交存
    (四)“21” 董事承諾收購之收購撤銷
    五、檢送前揭收費辦法及其修正條文對照表,有關業務操作辦法、相關作
    業配合事項及其修正條文對照表,請至本公司網站查詢及下載,網址
    :http://docm1.tscd.com.tw/boWeb/ (公告事項/函文公告/函文
    類別/法令規章修訂/附件) 。如有未盡事宜,請洽本公司股務部,
    電話 (02) 27195805 轉 109、456 、459 ,或連線服務中心 (02)
    37897555。
    正 本:各證券商總、分公司、各保管機構、各自營商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部室

    附 件: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第 71-2 條 參加人申請將公開收購之應賣人交存有價證券,撥入受委任
    機構保管劃撥帳戶之公開收購專戶,或申請將發行公司董事
    辦理承諾收購之應賣人交存有價證券,撥入本公司指定之收
    購專戶時,應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接獲前項轉帳通知即為參加人帳簿之登載,並通知參
    加人於其自有帳或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
    受委任機構及承諾收購之發行公司董事,申請將應賣人交存
    之有價證券,撥入收購人之保管劃撥帳戶時,應檢附證券交
    易稅完稅證明等相關文件向本公司辦理。公開收購部分受委
    任機構並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接獲前項轉帳通知並審核有關資料無誤後,即為參加
    人帳簿之登載,並通知參加人於其自有帳或客戶帳為必要之
    登載。
    公開收購部分受委任機構申請將收購專戶之有價證券撥入應
    賣人之保管劃撥帳戶時,應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資料
    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即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並通知參
    加人於其自有帳或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
    董事承諾收購部分,應賣人交存合計股數符合公開收購規定
    ,應採公開收購方式辦理時,本公司將收購專戶之有價證券
    撥入應賣人之保管劃撥帳戶後,應通知參加人於其自有帳或
    客戶帳為必要之記載。

    附 件: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收購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
    合事項
    一、本配合事項依據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七十一條之二及第一百零一條
    之規定訂定之。
    二、開戶作業
    (一) 公開收購人及依規定辦理承諾收購股票之發行公司董事 (以下稱承
    諾收購董事) ,應向參加人開設保管劃撥帳戶。
    (二) 受委任機構向本公司申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成為參加人,並於其保
    管劃撥帳戶設置「公開收購專戶」 (戶別 76 ,無摺戶) ,憑以辦
    理公開收購有價證券之交存、撤銷及成交轉帳等帳簿劃撥作業。
    (三) 本公司應指定「發行機構董事收購專戶」 (帳號 99609999920) ,
    辦理發行公司董事承諾收購相關事項。
    (四) 受委任機構應檢附相關文件函知本公司公開收購期間及相關事宜;
    公開收購條件變更時,亦同。
    (五) 承諾收購董事應簽具承諾書,承諾依規定之標準辦理收購,如已達
    百分之二十,視為撤銷收購,將改採公開收購方式辦理,請本公司
    將收購專戶股數撥回原應賣人保管劃撥帳戶,並依本公司收費標準
    交付費用,及將承諾收購期間及相關事項函知本公司等事項。
    三、公開收購作業
    (一) 交存作業
    1.應賣人持證券存摺及原留印鑑並填具「收購交存/撤銷轉撥申請
    書」 (勾選“收購交存”,並於摘要欄勾選“公開收購”) ,向
    往來證券商辦理。
    2.證券商檢視客戶申請資料無誤後,操作「收購交存/撤銷轉撥」
    交易 (交易代號 360,收購類別:1 公開收購,作業類別:0 交
    存) 將應賣人申請交存之有價證券由應賣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
    公開收購專戶」,並辦理應賣人證券存摺之登載 (存摺註記“收
    購轉撥”) 。
    (二) 撤銷作業
    1.公開收購期間應賣人撤銷應賣者
    (1) 應賣人持證券存摺及原留印鑑並填具「收購應賣撤銷申請書」
    向往來證券商申請。
    (2) 證券商審核申請資料無誤後,操作「收購應賣撤銷申請」交易
    (交易代號 361) 將應賣人撤銷申請資料通知本公司。
    (3) 受委任機構操作「收購交存餘額/撤銷申請資料查詢」交易 (
    交易代號 362,類別 1) 列印「收購撤銷申請資料查詢單」,
    查詢應賣人撤銷明細資料。
    (4) 受委任機構操作「收購交存/撤銷轉撥」交易 (交易代號 360
    ,收購類別:1 公開收購,作業類別:1 撤銷) 將應賣人已交
    存之有價證券由「公開收購專戶」撥入應賣人保管劃撥帳戶。
    (5) 應賣人至其往來證券商辦理證券存摺之登載 (存摺註記“收購
    轉撥”) 。
    2.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停止公開收購
    (1) 受委任機構依公開收購人之通知操作「收購交存/撤銷轉撥」
    交易 (交易代號 360,收購類別 1:公開收購,作業類別:1
    撤銷) 將應賣人已交存之有價證券由「公開收購專戶」撥入應
    賣人保管劃撥帳戶。
    (2) 應賣人依公開收購人之通知,至其往來證券商辦理證券存摺之
    登載。 (存摺註記“收購轉撥”)
    (三) 轉帳作業
    1.受委任機構檢具完稅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放行後操作「存券匯
    撥」交易 (交易代號 130) 或「存券更正轉帳」交易 (交易代號
    131) (公開收購人與受委任機構於同一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開
    戶者) ,將成交之有價證券由「公開收購專戶」撥入公開收購人
    之保管劃撥帳戶。
    2.公開收購未完成或未成交撤銷應賣部分,由受委任機構操作「收
    購交存/撤銷轉撥」交易 (交易代號 360,收購類別:1 公開收
    購,作業類別:1 撤銷) 將有價證券自「公開收購專戶」撥入應
    賣人保管劃撥帳戶。
    四、董事承諾收購作業
    (一) 交存作業
    1.應賣人持證券存摺及原留印鑑並填具「收購交存/撤銷轉撥申請
    書」 (勾選“收購交存”,並於摘要欄勾選“董事承諾收購”)
    ,向往來證券商辦理。
    2.證券商檢視客戶申請資料無誤後,操作「收購交存/撤銷轉撥」
    交易 (交易代號 360,收購類別:2 董事承諾收購,作業類別:
    0 交存) 將應賣人申請交存之有價證券由應賣人保管劃撥帳戶撥
    入本公司指定「發行機構董事收購專戶」,並辦理應賣人證券存
    摺之登載 (存摺註記“收購轉撥”) 。
    (二) 撤銷作業
    1.應賣人持證券存摺及原留印鑑並填具「收購應賣撤銷申請書」向
    往來證券商申請。
    2.證券商審核申請資料無誤後,操作「收購應賣撤銷申請」交易 (
    交易代號 361) 將應賣人撤銷申請資料通知本公司。
    3.本公司接獲撤銷通知,將應賣人已交存之有價證券撥入應賣人保
    管劃撥帳戶。
    4.應賣人至其往來證券商辦理證券存摺之登載 (存摺註記“收購轉
    撥”) 。
    (三) 轉帳作業
    1.本公司於收購結束後,核算收購專戶股數符合承諾收購董事承諾
    之收購標準者,通知承諾收購董事收購結果,並依其檢具之完稅
    證明資料,將成交之有價證券由「發行機構董事收購專戶」撥入
    收購董事之保管劃撥帳戶。
    2.本公司於收購期間,核算收購專戶股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
    額百分之二十時,視為撤銷收購,本公司將「發行機構董事收購
    專戶」之有價證券撥入應賣人保管劃撥帳戶,除通知參加人、證
    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外,並應通知主管機關。
    3.本公司於收購期間結束後,核算收購專戶股數,雖未達股份總額
    百分之二十,惟已超過董事預定收購數額時,本公司即通知承諾
    收購董事及其發行公司為必要之處理。
    五、核帳作業
    (一) 證券商每日操作「收購交存餘額/撤銷申請資料查詢」交易 (交易
    代號 362,類別 0、1) 分別列印「收購交存餘額查詢單」及「收
    購撤銷申請資料查詢單」憑以核對客戶交存及撤銷異動彙計資料。
    (二) 受委任機構每日操作「匯撥轉帳交易明細查詢」交易 (交易代號 1
    67) 及「收購交存餘額/撤銷申請資料查詢」交易 (交易代號 362
    ,類別 0、1) 分別列印「匯撥轉帳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單」、「收
    購交存餘額查詢單」及「收購撤銷申請資料查詢單」憑以核對應賣
    人交存及撤銷異動彙計資料。
    (三) 本公司於收購截止日之次一營業日編製收購交存轉帳明細表,記載
    應賣人戶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編號、戶籍地址、款項劃
    撥帳號等基本資料,俾供受委任機構或承諾收購董事代徵證券交易
    稅。
    六、證券所有人名冊編製
    收購期間遇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或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時,本
    公司就應賣人於「公開收購專戶」或「發行機構董事收購專戶」之餘
    額與其保管劃撥帳戶餘額歸戶彙總後編製證券所有人名冊交發行公司

    七、本公司辦理收購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作業,依本公司收費辦法計收費用

    八、本配合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他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4  年 8  月 1  日公告,
      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