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會為加強發行市場管理,希各上市發行公司將股息、紅利之分派明定於 章程,並不得發布不實財務有關資料,影響投資判斷,請查照。 說 明:一、投資人投資證券,首重公司獲利能力及可分派股息及紅利之研析,以 為投資抉擇之重要依據,為維護公益,保障投資,凡上市發行公司股 息與紅利之分派,希參照公司法以及有關法令之規定,於章程內予以 明定,以資信實,並請於六十七年舉行之股東會予以修訂,如公司股 東會本 (六十七) 年已舉行者,於下次股東臨時會或股東會時予以訂 定。 二、上市發行公司於依法公告財務資料時,不得增加規定以外之附註,如 :每股稅前盈餘若干,影響投資判斷,亦不得於公開座談或報端發布 不實之業績及股息預測或預估資料,影響市場股價行情,違者依證券 交易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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