嗣後各上市發行公司凡在國外設有分公司者於每一年度終了申報財務報告 時,應檢附所屬國外分公司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並須刊載於公開說明 書內
主 旨:本會為加強財務監督,嗣後各上市發行公司凡在國外設有分公司者,於每 一年度終了申報財務報告時,應檢附所屬國外分公司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 報告,並須刊載於公開說明書內,請查照。說 明:本案經本會第四一八次委員會決議,並報奉 經濟部六十九年八月二十日 經 (69) 商二八二四二號函准予備查在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