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證管二字第 001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7 年 01 月 05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50 條 (057.04.30)
  • 公司法 第 317 條 (059.09.04)
  • 要  旨:
    有關上市公司之股東請求公司收購其所有之股份案,如其價格與收購日之
    市場價格有異時,則適用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第 2  款規定辦理
    

    主    旨:上市公司股東,基於公司法第三百十七條等有關規定,請求公司收購其所
              持有之股份,其收購價格與收購日市場價格如有差異,因而不能經由證券
              集中交易市場為之者,准予適用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之規定辦
              理,請  查照。
    說    明:復貴公司六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六六)華財字第四六三號函。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