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上市公司之股東請求公司收購其所有之股份案,如其價格與收購日之 市場價格有異時,則適用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第 2 款規定辦理
主 旨:上市公司股東,基於公司法第三百十七條等有關規定,請求公司收購其所 持有之股份,其收購價格與收購日市場價格如有差異,因而不能經由證券 集中交易市場為之者,准予適用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之規定辦 理,請 查照。說 明:復貴公司六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六六)華財字第四六三號函。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