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請於財稅機關調查納稅義務人之證券交易有關資料時,應予提供有關文件 備查,希查照辦理。 說 明:一、依財政部六十三年十二月五日 (六三) 臺財稅第三八八八一號函辦理 。 二、財政部函略以:日來為調查納稅義務人證券交易所得稅,向證券經紀 商調閱客戶往來有關資料時,證券經紀商以「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 則」規定證券經紀商對委託人之一切委託事項有保密之義務為由拒不 提供,影響稅務稽核工作至鉅,查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稽徵 機關調查或複查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時得向任何有關公私 組織或個人進行調查或要求提示有關文件備查,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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