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據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五七、五、一四、 (五七) 國塑管財發 字第○○八號呈以「 (一) 查本公司經已決定本 (五七) 年六月十二 日召開股東常會改選董監事,並依法決定本 (五) 月十三日為除權交 易基準日,茲於停止股票過戶後接得本公司股東詢略謂:「該股東有 意競選董事,唯實際持有股份數額較本公司股東名簿所載股份數額為 少 (因受讓人未辦過戶) 相差達一倍以上,如該股東當選董事或監察 人則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所規定該董事當選時所持有之股份究以 股東名簿所記載數額為準,抑以該股東實際持有之數額為準未盡明瞭 」。 (二) 事關公司法疑義解釋,為防杜日後糾紛起見,爰提下列諸 點疑問,呈請鈞會釋示: (1) 向主管機關申報董事選任當時所持有 之公司股份數額,究以除權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為準,抑以同日董事 實際持有為準? (2) 經選任之董事或監察人如原當選時手存之股份 並未變動,僅股東名簿所載數額減少達二分之一以上時,是否當然解 任? (3) 呈請釋示為禱。」等情,到會。 二、案經呈奉經濟部五七、六、一九經臺 (五七) 商字第二一九一一條令 略開:「一、本年五月十八日證管 (五七) 發字第三五六號呈悉。二 、查公司法第一九七條規定董事經選任,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 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係指選任當時股東名簿所記載之股份數 額為準,其實際持有尚未辦妥過戶手續,不包括在內,在任期中股份 雖有變動仍以選任當時所持有之股份數額為計算標準。三、復希知照 。」等因。 三、除分行外,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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