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同時申請從事認售權證發行及股票選擇權造市業務之證券商,其融券限額 調整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 年 4 月 7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40109812 號函辦理。 二、同時申請從事認售權證發行及股票選擇權造市業務之證券商,其最高 融券限額為新台幣 (以下同) 4000 萬元,對上市單一個股之融券限 額為 2000 萬元,對上櫃單一個股之融券限額為 1500 萬元。 正 本:各櫃檯買賣證券商、各證券金融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 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中心交易部、稽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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