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證櫃交字第 094000874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14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61 條 (093.04.28)
  • 要  旨:
    有關同時申請從事認售權證發行及股票選擇權造市業務之證券商,其融券
    限額調整之說明

    主 旨:同時申請從事認售權證發行及股票選擇權造市業務之證券商,其融券限額
    調整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 年 4 月 7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40109812 號函辦理。
    二、同時申請從事認售權證發行及股票選擇權造市業務之證券商,其最高
    融券限額為新台幣 (以下同) 4000 萬元,對上市單一個股之融券限
    額為 2000 萬元,對上櫃單一個股之融券限額為 1500 萬元。
    正 本:各櫃檯買賣證券商、各證券金融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
    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中心交易部、稽核室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7  月 9  日公告,
      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