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證櫃交字第 096002180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6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60 條 (095.05.30)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 1 條 (095.08.11)
  • 要  旨: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出借有價證券供客戶委託證券商賣
    出之規定

    主 旨: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出借有價證券供客戶委託證券商賣
    出時,其客戶申報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價。但借券賣出指
    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臺灣五十指數成分股股票者,得不
    受限制。
    依 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 年 7 月 19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6003693
    0 號函。
    正 本:各櫃檯買賣證券商、各證券金融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
    證券商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正源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中心各部室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