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簡化證券商依規定寄送月對帳單及抽樣以掛號向委託人戶籍地詢證作業, 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 年 8 月 14 日金管證二字第 0960041197 號函辦理。 二、證券商之客戶如係透過保管機構進行款券保管交易確認及辦理交割者 ,證券商得以不可改寫之電子儲存媒體(如光碟)替代紙本對帳單派 員送達保管機構,並應將保管機構簽收清冊留存備查。前開客戶月成 交金額達新台幣 5 千萬元以上者,證券商得免辦理按月對該等委託 人之抽樣及詢證作業,餘仍應依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0 年 2 月 13 日(90)台財證(二)第 102709 號函辦理。 正 本:各櫃檯買賣證券商、各櫃檯買賣債券自營商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 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中心債券部、稽 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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