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各興櫃公司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應公告申報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 以提升資訊透明度,請 查照。 說 明: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 年 4 月 8 日金管證六字第 0940001468 號令暨 94 年 3 月 29 日金管證六字第 0940001317 號令 辦理。 正 本:各興櫃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票 基金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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