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證櫃監字第 095003095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第 32、209 條 (095.02.03)
  • 證券交易法 第 36 條 (095.05.30)
  • 要  旨: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指派其董事或經理人擔任大陸地區轉投資事業之董事或
    經理人應依規定公告申報

    主 旨:有關公開發行公司指派其董事或經理人擔任大陸地區轉投資事業之董事或
    經理人,應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7 月 18 日金管證一字
    第 0950120961 號函及本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
    序」第 2 條第 1 項第 21 款或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
    審查準則」第 28 條第 1 項第 22 款之規定公告申報,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經濟部 95 年 10 月 12 日經商字第 09500626690 號函及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11 月 15 日金管證一字第 095014843
    3 號函辦理。
    二、上(興)櫃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受派擔任公司於大陸地區轉投資事業
    之董事或經理人,如有為該轉投資事業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或經營同類之業務,公司應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7
    月 18 日金管證一字第 0950120961 號函及本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
    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 2 條第 1 項第 21 款或本中心「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 28 條第 1 項第 22 款
    之規定辦理資訊公開。
    正 本:各上櫃公司、各興櫃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中心各部室、記者室、資料室

    資料來源:
    律師雜誌 第 326 期 9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