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重申上(興)櫃公司遇有「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30 條及第 31 條規定所應辦理公告申報之相關規定,請確實依說明事項 配合辦理相關資訊之揭露,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暨本中心「對有價證 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 開處理程序」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辦理。 二、邇來發現部分上(興)櫃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 準則」相關規定所辦理之公告有延遲或款次引用錯誤情形。茲重申上 (興)櫃公司遇有「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30 條及第 31 條規定所應辦理公告申報之情事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次 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將該情事依本中心資訊申報作業辦法規定, 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公告申報,另除進行合 併、分割、收購、股份受讓、國內各類股票及債券等非私募性質之開 放型基金外,需再依本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 程序」第 2 條第 1 項第 20 款或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 櫃股票審查準則」第 28 條第 1 項第 17 款規定轉發布重大訊息, 不得以重大訊息之其它條款發布。 三、爾後若發現有延遲公告或款次引用錯誤,除依本中心規定處以違約金 外,主管機關亦得依證交法第 178 條規定,處新臺幣 24 萬元以上 240 萬元以下罰鍰。 正 本:各上櫃公司、各興櫃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中心各部室、記者室、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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