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證櫃監字第 095020458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相關法條:
  •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 30、31 條 (091.12.10)
  • 證券交易法 第 178 條 (095.05.30)
  • 要  旨:
    重申上(興)櫃公司遇有應辦理公告申報事項應確實配合辦理以揭露相關
    資訊

    主 旨:重申上(興)櫃公司遇有「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30 條及第 31 條規定所應辦理公告申報之相關規定,請確實依說明事項
    配合辦理相關資訊之揭露,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暨本中心「對有價證
    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
    開處理程序」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辦理。
    二、邇來發現部分上(興)櫃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
    準則」相關規定所辦理之公告有延遲或款次引用錯誤情形。茲重申上
    (興)櫃公司遇有「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30
    條及第 31 條規定所應辦理公告申報之情事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次
    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將該情事依本中心資訊申報作業辦法規定,
    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公告申報,另除進行合
    併、分割、收購、股份受讓、國內各類股票及債券等非私募性質之開
    放型基金外,需再依本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
    程序」第 2 條第 1 項第 20 款或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
    櫃股票審查準則」第 28 條第 1 項第 17 款規定轉發布重大訊息,
    不得以重大訊息之其它條款發布。
    三、爾後若發現有延遲公告或款次引用錯誤,除依本中心規定處以違約金
    外,主管機關亦得依證交法第 178 條規定,處新臺幣 24 萬元以上
    240 萬元以下罰鍰。
    正 本:各上櫃公司、各興櫃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中心各部室、記者室、資料室

    資料來源:
    律師雜誌 第 327 期 117-11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