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一字第 093013341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23 日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第 140 條 (090.11.12)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60 條 (093.02.02)
  • 要  旨: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新股之發行價格得低於票面金額

    全文內容:所詢公開發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嗣後員工依其發行辦法已折價認購
              新股,是否應經本會核准乙案,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
              則」第六十條規定發行人履行認股義務時,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關於
              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之規定,是以旨揭情形,尚無需經本會核
              准。

    資料來源:
    經濟部商業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