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 份總數表決權之三%,超過不予計算
全文內容:一 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關於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之規定,其受託 人不以具有股東身分者為限;而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 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三%,超過時,其超 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二 按「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係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訂定,該規則未規定之事項,公司法第一 百七十七條之規定仍有其適用。
最新公司法解釋彙編 (上冊) 第 177-7~177-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