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背書為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匯票者,其轉讓可參考票據 法第 32 條規定
全文內容:按本部五六、五、一五商第一二二九七號函釋略謂:「記名股票背書之方 式,公司法並無規定,可參照票據法所定得以完全背書或空白背書為之。 」係就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移轉背書所作解釋。又空白背書者,可參照 票據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匯票者,為 空白背書之規定辦理。至於空白背書之轉讓,並可參照票據法第三十二條 第一項得依匯票之交付轉讓之規定辦理。
最新公司法解釋彙編 (上冊) 第 164-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