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十條第三項所定轉受讓之登記是否為證券交易法第 一五○條但書第二款規定「基於法律規定所生之效力」之生效要件
主 旨:關於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定轉受讓之登記是否為證券交易法第 一百五十條但書第二款規定「基於法律規定所生之效力」之生效要件乙案 ,復請查照。說 明:一、復貴會六八、一、十一經投審 (六八) 秘字第○一四五號函。 二、華僑或外國人奉核准投資於股票上市公司,其股票經核准讓售與其他 華僑或外國人時,如該受讓之華僑或外國人已先經投審會核准受讓者 ,參照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不能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 場之買賣而取得證券所有權之意旨,得不在交易市場內轉讓。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