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以股份轉換方式辦理增資發行新股得適用本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
全文內容:參照金融局九十一年九月九日台融局 (一) 字第○九一八○一一六一四號 函:「按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僅規範金融機構 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時適用法律之規定,基於立法目的之解釋,金融控股 公司法就金融控股公司以股份轉換方式辦理增資發行新股,就是否排除公 司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之適用因未予規定,爰仍得適用企業併購法第 二條及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經濟部商業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