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獨立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非獨立董事非採候選人提名制,且公司亦 未採用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於選舉董事時,非獨立董事部 分,可依本部 94 年 11 月 30 日經商字第 09402426291 號函:「 如未採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亦未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即採親自或委託出席行使表決權者,則以修章後新章程董監事人數 為準」之規定,於同次股東會先修正公司章程變更非獨立董事人數後 ,再依新修章程非獨立董事人數與獨立董事一併進行選舉。 二、公司自願設置獨立董事者,雖非屬法令要求強制設置之情形,惟既願 設置獨立董事,即應比照法令要求強制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配合修 正章程載明獨立董事之名額與提名、選任方式,該條文併列為原規範 董事名額、選舉條文之 1 ,並載明該條文係配合證券交易法第 183 條規定辦理。 三、具體個案,如董事任期於 95 年屆滿並進行改選,董事任期於 98 年 始屆滿,而股東會擬於97年提前改選董事,董事任期應重新起算,非 於 98 年屆滿,則 98 年尚毋庸改選。倘章程第_條之 1 規定:「 98 年起依本條規定辦理改選事宜,第_條不再適用」,與上揭情形 即有未合,自不可行。 四、為配合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於 96 年 1 月 1 日施行,獨立董事之 設置如何於章程訂明,請參照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擬範例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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