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096024311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第 180 條 (095.02.03)
  • 證券交易法 第 43-1 條 (105.12.07)
  • 要  旨:
    放棄表決權之股東不得參加表決,即放棄表決權者不算入已出席股東表決
    權數
    

    全文內容:公司進行併購時,異議股東除需就該議案作成決議之「股東會集會前或集
              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記錄」外,尚以「放棄表決
              權」為要件。是以,「放棄表決權」之股東即「不得參加表決」,並進而
              類推適用公司法第 180  條第 2  項規定,該放棄之表決權數,不算入已
              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惟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之
              範疇。
    資料來源:
    經濟部商業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