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表決權之股東不得參加表決,即放棄表決權者不算入已出席股東表決 權數
全文內容:公司進行併購時,異議股東除需就該議案作成決議之「股東會集會前或集 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記錄」外,尚以「放棄表決 權」為要件。是以,「放棄表決權」之股東即「不得參加表決」,並進而 類推適用公司法第 180 條第 2 項規定,該放棄之表決權數,不算入已 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惟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之 範疇。
經濟部商業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