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經呈奉經濟部五七、九、二四經臺 (五七) 商字第三四○七六號令開 :「二、據呈請釋示法人股東之代表人如何指派一案茲依所列問題核 復如次:(一)法人股東指派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固不限於一人,但 股東名簿之記載依公司法第一六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記載法人股 東之名稱及住所,亦可併載負責人之姓名。(二)法人股東代表人之選 舉權如何行使(原呈所書被選舉權有誤)可由該法人授權一人代表行使 ,或授權二人以上分別代表行使,但應以其所持有之股份綜合計算。 (三)股東常會出席證之核發如法人股東指派有代表人者,可逕按代表 人發給。(四)法人股東指派之代表,分別當選為董事監察人者,其持 有股份仍應以法人所有之股份總額為準至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所定 董事監察人持有公司股份總額一定之成數,如一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二 人以上分別當選為董事監察人,應如何計算其代表股權,可由該會斟 酌情形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頒命令中予以規定。(五)公 司法第二二二條雖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但同法第 二十七條第二項又例外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被推 為執行業務股東或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被推 選或當選,故一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二人以上,分別當選為董事及監察 人並無不可。」 二 關於「上項經濟部核示第四點:」「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二人以上分別 當選為董事、監察人、應如何計算其代表股權」一節,茲經呈奉經濟 部五八、一、二七經臺(五八)商字第○三一○五號令略開:「本案經 本部商業司於五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邀集有關單位會商後,獲致結 論三點: (一)依公司法第一九七條規定:「董事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 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個人當選董事或監察人依照上開規定自 應報明其個人之股份,至於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之代表二人以上分別 當選為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則因董事或監察人本身並無股份,應以政 府或法人持有之股份為董事(或監察人) 共同持有之股份。 (二)證管會前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所頒命令規定:「發行公司全體董 事所持有之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全體監察人不 得少於百分之三。」是故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為代表分別當 選為董事或監察人時依照前項規定則董事應持有股份之成數亦就其代 表之法人股份加入計算。監察人應持有股份之成數亦就其代表之法人 股份加入計算,因同一法人之股份有董事監察人兩方面同時計列發生 重複應予限制,即董監應有股份總數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二 十三。為便於說明茲舉行計算如後:設某公司股份總額為 100,000股 ,20﹪為20,000股,3﹪為3,000股。 一 董監事應持有之股份總數分別計算,但法人股份重複應予限制。 (1)股東甲 (法人) 代表當選董事二人10,000股 股東乙當選董事5,000股 股東丙當選董事5,000股 董事四人20,000 (符合20﹪之規定) (2)股東甲 (法人) 代表當選監察人一人10,000股 股東丁當選監察人1,000股 監察人二人11,000股 (超過3﹪之規定) 二 董事監察人應持有之股份總數合併計算。 股東甲 (法人) 10,000股 股東乙5,000股 股東丙5,000股 股東丁1,000股 董事監察人共持有股份21,000股,未達23﹪ (23,000股) 之比數,結 果當選不合法。 (三)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之代表分別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二人以上者,章 程得規定每一董監持有股份最低之成數,應按當選之董監事人數比例 增加。例如公司章程規定每一董事應持有股份之最低成數為一○股, 則法人股東指派之代表為欲當選二個董事,即應持有二○股,三個董 事即應有三○股,餘類推。監察人之計算方法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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