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依據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六條規定,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以前每種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證券,其融券餘額加計證券市場借 券賣出餘額達該種證券上市(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百分之十時 ,暫停融券賣出;俟其餘額低於百分之六時,恢復其融券交易。 二、本令自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 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源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