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 097006271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相關法條:
  •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第 6 條 (097.10.14)
  • 要  旨:
    發布於 9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證券,關於暫停融券
    賣出與恢復融券交易之餘額總額限制規定
    

    全文內容:一、依據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六條規定,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以前每種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證券,其融券餘額加計證券市場借
                  券賣出餘額達該種證券上市(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百分之十時
                  ,暫停融券賣出;俟其餘額低於百分之六時,恢復其融券交易。
              二、本令自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
              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源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231 期 33682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6 卷 12 期 94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金
      管證四字第 0970071207 號令,自 98 年 1  月 1  日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