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九十八年一月起申報證券商資本適足申報資料,適用修正之「證券商計 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及「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 簡式計算法)」
全文內容:一、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六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 證券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及「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 明細申報表(簡式計算法)」如附件。 二、本次修正內容自九十八年一月申報九十七年十二月份證券商資本適足 申報資料起適用。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處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249 期 36564-36658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7 卷 1 期 118-11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