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 097007084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9、32-1 條 (097.12.23)
  • 要  旨:
    有關臺灣 50 指數、臺灣中型 100  指數及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股股票
    之融券賣出,自 98 年 1  月 5  日起不受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
    收盤價之限制
    

    主    旨:投資人融券賣出臺灣 50 指數、臺灣中型 100  指數及臺灣資訊科技指數
              成分股股票或向  貴公司借券系統、證券商、證券金融事業借入前開指數
              成分股股票賣出,自 98 年 1  月 5  日起不受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
              業日收盤價之限制,請  查照。
    說    明:請  貴公司轉知各證券金融公司與證券商配合辦理。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元大
              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泰證券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
              律事務所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