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上櫃股票融券及借券賣出之額度限制,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 依 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 年 12 月 31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7007120 7 號令及 97 年 9 月 30 日金管證三字第 0970053274 號函。 公告事項:一、借券賣出餘額與信用交易融券賣出餘額合併計算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 券上櫃股份之百分之二十五。 二、借券賣出餘額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上櫃股份之百分之十。 三、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上櫃股份之百分之 三。 四、借券賣出餘額與信用交易融券賣出餘額合併計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上 櫃股份之百分之二十時,應依本中心辦理有價證券買賣得為融資融券 額度暨借券賣出額度分配作業要點辦理,俟其餘額低於百分之十八時 ,恢復其融券及借券交易。 正 本:各櫃檯買賣證券商、各證券金融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 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 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各保管銀行、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郵政儲金)、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管理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勞保基金)、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本中心稽核室、交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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