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稽字第 09800016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2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2 條 (097.12.23)
  • 要  旨:
    為配合證券市場款券 T+2  日 DVP  交割制度實施,修正「證券商內部控
    制制度標準規範」
    主    旨:茲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自 98 年 2  月 2  日起實施
    ,請 查照。
    說 明:一、案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 年 1 月 22 日金管證二字
    第 0980001359 號函准予備查。
    二、為配合證券市場款券 T+2 日 DVP 交割制度自本(98)年 2 月 2
    日起實施,本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配合相關法令規章,修正「證券商內部控
    制制度標準規範」,以供證券商遵循適用。
    三、另同時修正上揭標準規範有關靜止戶之清查作業規定,俾符實際需求

    四、請各證券商即依上揭標準規範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並自 98 年 2 月
    2 日開始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須經董事會通過,如未及於 98 年 2
    月 2 日前召開董事會通過,亦應儘速召集董事會追認,外國證券商
    在臺分支機構得由在臺分支機構負責人書面同意替代之)。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部、結算部、稽核部(均含附件)
    相關圖表:
  • 附件: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ZIP
  •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