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茲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自 98 年 2 月 2 日起實施 ,請 查照。 說 明:一、案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 年 1 月 22 日金管證二字 第 0980001359 號函准予備查。 二、為配合證券市場款券 T+2 日 DVP 交割制度自本(98)年 2 月 2 日起實施,本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配合相關法令規章,修正「證券商內部控 制制度標準規範」,以供證券商遵循適用。 三、另同時修正上揭標準規範有關靜止戶之清查作業規定,俾符實際需求 。 四、請各證券商即依上揭標準規範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並自 98 年 2 月 2 日開始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須經董事會通過,如未及於 98 年 2 月 2 日前召開董事會通過,亦應儘速召集董事會追認,外國證券商 在臺分支機構得由在臺分支機構負責人書面同意替代之)。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部、結算部、稽核部(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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