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落實減紙節能措施並兼顧監理需求,自即日起,證券商總公司督導查核 分支機構所應檢送本公司之報告及其相關附件得採以儲存媒體方式辦理, 請 查照。 說 明:一、案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 年 2 月 24 日金管證二字 第 0980001639 號函原則同意辦理。 二、證券商總公司督導查核分支機構作業(含財務、業務、內部稽核作業 ),無論分支機構採專職內部稽核制度或專人自行查核制度,所應檢 送本公司之報告及其相關附件均得採以儲存媒體方式辦理。惟請證券 商將重要內容(含分公司代號、查核期間、評分及其審查結論等)製 作彙總表,並採取經用印並轉存無法更改之光碟儲存媒體檔案方式辦 理,同時總公司仍應保留完整之查核報告紙本,以利嗣後之管考。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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