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二字第 098000880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26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62、63 條 (097.12.23)
  • 要  旨:
    修正「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及「證券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
    率風險係數表」部分規定內容
    

    全文內容:一、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六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
                  證券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及「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
                  明細申報表(簡式計算法)」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處
    相關圖表:
  • 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簡式計算法).DOC
  • 證券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簡式計算法).DOC
  •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公報 第 15 卷 56 期 12095-12191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7 卷 4 期 8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