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落實減紙節能措施並兼顧監理需求,自即日起,各只兼營債券業務金融 機構督導查核分支機構所應檢送本中心之報告及其相關附件得採儲存媒體 方式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 年 2 月 24 日金管證二字第 0 980001639 號函辦理。 二、證券商總公司督導查核分支機構,無論分支機構採專職內部稽核制度 或專人自行查核制度,所應檢送本中心之報告及其相關附件,均得採 以儲存媒體方式辦理。惟請將重要內容(含分公司代號、查核期間、 評分及其審查結論等)製作彙總表,並採取經用印並轉存無法更改之 光碟儲存媒體檔案方式辦理,同時總公司仍應保留完整之查核報告紙 本,以利嗣後之管考。 正 本:各只兼營債券業務金融機構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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