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 09800283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18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62-7、63 條 (098.06.16)
  • 要  旨:
    修正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所定之「證券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
    表」及「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簡式計算法)」部分內容
    

    全文內容:一、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六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
    證券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及「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
    明細申報表(簡式計算法)」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
    會法律事務處
    相關圖表:
  • 附表一、證券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簡式計算法).DOC
  • 附表二、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簡式計算法).DOC
  •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5 卷 115 期 19069-19158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7 卷 7 期 7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