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所定之「證券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 表」及「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簡式計算法)」部分內容
全文內容:一、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六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 證券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及「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 明細申報表(簡式計算法)」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 會法律事務處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5 卷 115 期 19069-19158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7 卷 7 期 7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