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核定 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募集發行國內附可分離認股權公司債 及附可分離認股權特別股,該分離認股權憑證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 投資之證券範圍。 二、保管機構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境 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前開分離之認股權憑證,詳予登載,並按月向本 會及中央銀行外匯局申報庫存資產總額表、證券買賣及庫存明細表等 資料。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 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各保管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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