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 098005697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4 條 (095.03.23)
  • 要  旨:
    自即日起,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因投資國內證券所匯入資金,不得存放於定
    期存款,原已存放之定期存款得存至期滿為止,且不得續存
    

    全文內容:一、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自即日起境
                  外華僑及外國人匯入資金不得存放於定期存款,已存放之定期存款得
                  持有至到期日止,期滿不得續存。存款到期前,仍受本會 98 年 11 
                  月 10 日金管證券字第 09800569731  號令第三點之限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
              全國聯合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各保管銀行、本會法律
              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銀行局)、法源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5 卷 217 期 31401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7 卷 12 期 10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