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自即日起境 外華僑及外國人匯入資金不得存放於定期存款,已存放之定期存款得 持有至到期日止,期滿不得續存。存款到期前,仍受本會 98 年 11 月 10 日金管證券字第 09800569731 號令第三點之限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 全國聯合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各保管銀行、本會法律 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銀行局)、法源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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