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證櫃稽字第 099000315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66 條 (099.01.13)
  • 要  旨:
    證券商總公司對不設專職內部稽核人員之分公司得調整查核之頻率,如擬
    由分公司自行查核且放寬查核頻率者,則應經核准後始可執行,至總公司
    對設專職內部稽核人員之分公司進行之督導查核,仍維持每半年一次
    

    主 旨:證券商總公司內部稽核定期稽核分支機構之頻率,採差異化管理如說明,
    並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99 年 1 月 27 日證期
    (券)字第 0980069778 號函辦理。
    二、證券商符合下列標準者,總公司對不設專職內部稽核人員之分公司進
    行查核之頻率,得由現行每月一次調整為每季一次:
    (一)證券商最近 1 年內未曾受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 66 條或其他
    法律處以警告之處分。
    (二)證券商最近 2 年內未曾受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 66 條或其他
    法律為解除或撤換人員以上之處分。
    三、採分公司自行查核且擬適用放寬查核頻率規定之證券商如符合前開標
    準者,證券商應以書面函報本中心,經核准後始可執行。一旦發生不
    符上開標準情事時,證券商應即自行恢復每月查核之頻率,並即向本
    中心申報,嗣後擬再採行放寬機制時,應重新申請。
    四、至證券商總公司對設專職內部稽核人員之分公司進行之督導查核,仍
    維持現行每半年一次之頻率。
    正 本:各只兼營債券業務金融機構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
    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中心交易部、稽
    核室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民國 101  年 3
      月 8  日證櫃稽字第 10100043652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