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2 項規定之「代表人」,係指政府、法人股東 或與其有控制、從屬關係者指派之代表人
全文內容:一、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二項所稱代表人,包括政府、法人股東 或與其有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含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等)指派之代表 人。 二、現任董事、監察人若係由與該政府或法人股東有控制或從屬關係者( 含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等)所指派,得自任期屆滿後始適用之。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26 期 3498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8 卷 3 期 5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