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簡化證券商對月成交金額達新台幣 5 千萬元以上客戶之對帳單寄送作 業,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 年 3 月 11 日金管證券字第 0 990006708 號函辦理。 二、一般法人、自然人之月成交金額達 5 千萬元以上客戶,若已經證券 商採適當確認措施,例如客戶本人親自申請且經證券商照相或錄影存 證者,無須再以雙掛號寄送對帳單。另證券商採以電子郵件寄送對帳 單者,若應以雙掛號方式補寄對帳單時,得比照辦理之。 三、委託代理買賣交割之自然人客戶每月成交金額達 1 千萬元以上,若 已經證券商採如說明二之適當確認措施者,對帳單得依客戶之請求寄 至其指定地址。 四、另配合上開簡化作業之施行,各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亦應同時修正, 並落實執行內部稽核作業。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交 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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