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證櫃交字第 099000495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31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9-1 條 (099.03.16)
  • 要  旨:
    為建立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通報機制,自 99.04  月起,每月 10 日前證
    券商應填具交易之相關資料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
    主    旨:為建置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交易通報機制,請  貴公司自 99 年
              4 月起於每月 10 日前填具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交易相關資料向本心申
              報(詳如附件),並製作 Excel  檔案傳送至本中心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
              (redchip@mail.gretai.org.tw),請  查照。
    說    明: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 年 3  月 2  日金管證券字第 09900
              085355  號函辦理。
    依    據:
    公告事項:
    正    本:各櫃檯買賣證券自營商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相關圖表:
  •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交易統計月報表.XLS
  •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