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 貴公司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函請釋示證券商開立過渡性銀 行帳戶得否統籌收付款項,無須比照主交割銀行開設相關專戶擬具建議意 見乙案,復如說明。 說 明:一、復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貴公司 99 年 4 月 22 日臺證交字第 09902 01926 號函。 二、原則同意「權證履約款項代收付專戶」及「申購有價證券代收付專戶 」之過渡性帳戶得合併使用,惟請證券商辦理時應遵守證券商管理規 則第 38 條有關款項不得流用之規定;另有關「申購有價證券代收付 專戶之過渡性帳戶得否留有餘額」乙節,考量合併後過渡性帳戶之申 購有價證券代收付款項若未每日結清,可能有帳目混亂不易控管之虞 ,本節仍宜依現行規定辦理。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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