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稽字第 099050378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29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53-1 條 (099.09.09)
  • 要  旨:
    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
    管理辦法等規定,其轉投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者,應於每季終了後
    15  日內提交業務辦理情形、收支狀況等業務報告
    主    旨:有關證券商按季(月)提交投資海外子公司及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之
    業務報告(營運狀況)應配合辦理事項,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53 條之 1 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
    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辦理。
    二、證券商如有轉投資海外子公司或以其本身或透過第三地區子公司轉投
    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者,應於每季終了後 15 日內提交相關業
    務報告(含業務辦理情形、收支狀況、效益評估等),送由本公司核
    轉主管機關,請證券商於 99 年 10 月 15 日前將 99 年第 3 季業
    務報告函報本公司;另有關海外子公司及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之
    月營運狀況,請自 99 年 10 月申報 9 月份證券商月計表起一併檢
    送。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部、稽
    核部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