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 25 條, 自公告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 年 10 月 6 日金管證券字第 0 990047074 號函准予備查。 二、請貴公司於辦理相關作業時,確實注意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及本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自律規則」第 3 條等,有關緘默期之規定,並就受理圈購日 前後預計承銷價格之可能範圍與實際價格不一致乙節,注意避免投資 人產生誤解。 正 本:本公會所屬各證券承銷商會員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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