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中央銀行
發文字號: 台央業字第 099006202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3 條 (095.03.23)
  • 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 第 1、2、3 條 (099.04.21)
  • 要  旨:
    因應「新臺幣活期存款特別準備金規定」之訂定,自 100.01.01  日起,
    調整準備金之申報及調整作業等需配合辦理之相關事項
    

    要 旨:新臺幣活期存款特別準備金規定之配合辦理事宜
    主 旨:自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起,本行公告訂定之「新臺幣活期存款
    特別準備金規定」,其準備金之申報及調整作業事宜請配合辦理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本行 99 年 12 月 30 日台央業字第 0990062020 號公告,諒達。
    二、前揭公告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係指依據「華僑及
    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及「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
    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規定,來臺投
    資證券之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及大陸地區投
    資人。
    三、原按一般存款準備金比率填報之準備金調整表,內容維持不變;玆為
    因應前揭公告施行後,外資活期存款須增提準備金之需要,請自 100
    年 2 月起(填報 100 年 1 月份資料),增填下列報表:
    (一)依附表一格式填報外資新臺幣活期存款準備金調整表。
    (二)依附表二格式填報應提準備額及準備金乙戶計算表。
    四、金融機構申報調整 100 年 1 月份準備金之日(提存期結束後 6
    個營業日內)起,源自外資活期存款之準備金乙戶金額全部不給付利
    息。
    正 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行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本行外
    匯局、金融業務檢查處、經濟研究處、法務室
    資料來源:
    中央銀行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0 年 3 月號 第 1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