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 099005009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10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14、15 條 (098.06.16)
  • 要  旨:
    銀行兼營證券業務,應按兼營種類金額指撥相同或較高數額之營運資金,
    且需專款使用,並由證券部門運用其賸餘資金
    

    主 旨:所詢銀行兼營證券業務所提指撥營運資金之運用範圍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行 99 年 10 月 7 日總證管字第 099004533
    6 號函辦理。
    二、銀行兼營證券業務,依銀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財政部 90 年 6
    月 1 日台財融(四)字第 90743323 號令與證券商設置標準第 14
    條及第 15 條規定,應按兼營種類所定金額,指撥相同或較高數額之
    營運資金,其指撥之營運資金,須專款經營於所兼營之業務。該指撥
    營運資金於經營證券業務所需外,如有賸餘,係屬自有財產之運用,
    惟仍應由證券部門為之,並適用銀行法第 74 條之 1 有關商業銀行
    投資有價證券種類及限制之規定。
    正 本:臺灣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興)
    副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
    會資訊管理處、銀行局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0 年 3 月號 第 13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