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一年六月一日台財證(二)字第○一一○九 號函、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台財證(二)字第四八三二○號函、八十三 年三月七日台財證(二)字第○○四三二號函、八十三年十一月七日台財 證(二)字第四一四五三號函、八十五年七月五日台財證(二)字第○二 五○六號函及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台財 證(二)字第○四八五五號函、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台財證(二)字第 ○四六八七號函、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台財證(二)字第○四九六五號 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資訊管理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銀行局、保險局、資訊管理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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