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強化並落實華僑及外國人擔任上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 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 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之股權管理,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 年 2 月 24 日金管證交字第 1000007311 號函辦理。 二、請宣導並督促 貴公司內部人屬華僑及外國人身分者,買賣國內有價 證券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 1 0 條第 1 項及第 16 條規定,開立專屬本人之投資帳戶(即屬法人 之 FINI 專戶或自然人之 FIDI 專戶),並透過該專屬投資帳戶買賣 所屬公司之股票及依規辦理內部人持股異動事前、事後申報作業。 三、前揭內部人有不符上開情事者,請轉知其依前揭管理辦法規定,開立 專屬本人之投資帳戶,並辦理完成所屬公司股票自非專屬帳戶移轉至 本人專屬投資帳戶。 四、為利內部人股權管理作業,請 貴公司儘速清查具華僑及外國人身分 且已開戶之內部人,若所申報之內部人「統一編號」並非為內部人以 本人姓名依前揭管理辦法開立之專屬投資帳戶之「身分編號」者,請 於 3 月底前將渠等內部人姓名函報本公司。另內部人開立專屬本人 投資帳戶後,應以向本公司辦理登記取得之「身分編號」(即 F、G 或 H 等字母編號,後加 8 碼數字)申報於內部人持股異動事後申 報之「統一編號」欄位,請勿以「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申報該「統一 編號」欄位,以免造成申報上傳資料檢核錯誤。 正 本:國內各上市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各股務代理機構、法源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部、上市一部、上市二部、電腦規劃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