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監字第 100000589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11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10、16 條 (095.03.23)
  • 要  旨:
    上市公司之董監、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 10%  之股東屬華
    僑及外國人身分者,買賣國內有價證券應開立法人之 FINI 專戶或自然人
    之 FIDI 專戶。開立專屬本人投資帳戶後,應以登記取得之身分編號申報
    於持股異動事後申報之統一編號欄位
    

    主 旨:為強化並落實華僑及外國人擔任上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
    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
    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之股權管理,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 年 2 月 24 日金管證交字第
    1000007311 號函辦理。
    二、請宣導並督促 貴公司內部人屬華僑及外國人身分者,買賣國內有價
    證券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 1
    0 條第 1 項及第 16 條規定,開立專屬本人之投資帳戶(即屬法人
    之 FINI 專戶或自然人之 FIDI 專戶),並透過該專屬投資帳戶買賣
    所屬公司之股票及依規辦理內部人持股異動事前、事後申報作業。
    三、前揭內部人有不符上開情事者,請轉知其依前揭管理辦法規定,開立
    專屬本人之投資帳戶,並辦理完成所屬公司股票自非專屬帳戶移轉至
    本人專屬投資帳戶。
    四、為利內部人股權管理作業,請 貴公司儘速清查具華僑及外國人身分
    且已開戶之內部人,若所申報之內部人「統一編號」並非為內部人以
    本人姓名依前揭管理辦法開立之專屬投資帳戶之「身分編號」者,請
    於 3 月底前將渠等內部人姓名函報本公司。另內部人開立專屬本人
    投資帳戶後,應以向本公司辦理登記取得之「身分編號」(即 F、G
    或 H 等字母編號,後加 8 碼數字)申報於內部人持股異動事後申
    報之「統一編號」欄位,請勿以「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申報該「統一
    編號」欄位,以免造成申報上傳資料檢核錯誤。
    正 本:國內各上市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各股務代理機構、法源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部、上市一部、上市二部、電腦規劃部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