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廢 金管證發字第 1000029868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7 月 05 日 |
相關法條: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1 條 (099.05.19) |
要 旨: |
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法律事項檢查表
」,並自 100 年 7 月 5 日生效 |
全文內容:一、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法律事項檢 查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九年七月一日金管證發字第○九九○○三 一五九七號令有關「律師法律意見書」部分自即日不再適用。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資訊管理處、本會檢查局、本 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省 會計師公會、台北市會計師公會、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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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圖表: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法律事項檢查表.DOC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124 期 20325-20344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9 卷 8 期 85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0 年 9 月號第 69-70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9 年 7 月 1 日金
管證發字第 0990031597 號令,有關「律師法律意見書」部分不再適用
。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金管證
發字第 1010038741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