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證櫃監字第 100002492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6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36 條 (099.11.24)
  • 公司法 第 170 條 (100.06.29)
  • 要  旨:
    配合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之修正,爰自 101.01.01  起年度財務報告提早
    至會計年度終了後 3  個月內公告申報。又上市(櫃)及興櫃公司召開股
    東會須上線至申報系統登記,限點選 1  日,且每日不超過 120  家    
    

    主 旨:有關民國 101 年「召開股東常會日期事前登記作業」應行配合辦理事項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 年 8 月 31 日金管證交字第
    1000038305 號函暨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為配合 99 年 6 月 2 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規定,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年度財務報告提早至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
    申報,自民國 101 年起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每日召開股東常會之
    公司家數不超過 120 家。
    三、民國 101 年召開股東常會日期事前登記作業訂於 101 年 1 月 3
    日上午 9 點起開放登記,無論是否採通訊投票之公司均需上線登記
    ,每家公司限點選 1 日,申報系統將設定自動勾稽功能,若公司未
    先至申報系統登記開會日期,獲登記日期與重大訊息及召開股東會公
    告之開會日期不一致,將無法公告。
    四、另有關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第 6 項規定,上市(櫃)及興櫃
    公司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不適用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未依規定召開者主管機關將處以罰鍰
    ;同條第 7 項規定,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應予改選,如經限期召開
    股東會仍不召開者,限期屆滿董事監察人當然解任。
    正 本:各上櫃公司、各興櫃公司、馬光保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安瑞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聯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中心上櫃審查部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