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本會 100 年 9 月 20 日金管證交字第 1000040523 號令影本及公 司內部人預定轉讓持有「私募股票」申報書各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會員。 說 明:本會業於 100 年 9 月 20 日以金管證交字第 1000040523 號令,釋示 內部人依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一三八號令 釋規定,將原取得私募之股票轉讓予其依企業併購法分割新設持股之百分 之百之子公司,該受讓子公司為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 第 3 款所稱之「特定人」。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 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含附件)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 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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