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 1000040523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0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22-2 條 (099.11.24)
  • 要  旨:
    持股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 10%  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將其持有私募
    股票轉讓予其分割新設持股 100% 之子公司,該子公司為符合證券交易法
    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第 3  款所稱之「特定人」
    

    主  旨:檢送本會 100  年 9  月 20 日金管證交字第 1000040523 號令影本及公
              司內部人預定轉讓持有「私募股票」申報書各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會員。
    說    明:本會業於 100  年 9  月 20 日以金管證交字第 1000040523 號令,釋示
              內部人依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一三八號令
              釋規定,將原取得私募之股票轉讓予其依企業併購法分割新設持股之百分
              之百之子公司,該受讓子公司為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
              第 3  款所稱之「特定人」。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
              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含附件)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
              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
    相關圖表:
  • 公司內部人預定轉讓持有「私募股票」申報書.DOC
  •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