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監字第 100003090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6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22-2、25 條 (099.11.24)
  • 要  旨: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監、經理人或持股超過股份總額 10%  之股東參加員工
    持股信託,自信託專戶領取信託財產應依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及第
    25  條規定辦理股權異動申報,且不得領取現金
    

    主 旨:有關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人參加員工持股信託,自信託專戶領取信託財產
    適用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及第 25 條等相關規定,請轉知所屬內部
    人知悉並遵循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 年 9 月 19 日金管證交字第
    1000032910 號函辦理。
    二、按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總額百
    分之十之股東(以下統稱內部人),應依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及第 25 條規定,辦理其股權異動事前及事後之申報。又依原財政部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2 年 12 月 19 日台財證三字第 092015815
    6 號函釋,從業人員持股信託契約因解約自員工持股信託專戶領回股
    票之取得時點,為股票撥入委託人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日。故內部人參
    加員工持股信託,如於期中或退會申請自員工持股信託帳戶領回股票
    時,應依前揭函令原則依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規定辦理內部人股權異
    動公告申報。
    三、至有關員工於條件成就時,選擇自員工持股信託專戶賣出股票領回現
    金者,核其性質屬於同一時點領取股票後立即賣出而獲得價金;為落
    實內部人股權管理,內部人取得股票及賣出應依前揭說明辦理,請轉
    知所屬內部人不得逕自員工持股信託專戶領取現金。
    正 本:國內各上市公司、各第一上市公司、各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各股務代理機構、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