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令釋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有關依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請 求提供調查協助之相關事宜如下: (一)本會得要求相關機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到達指定辦公處所說明 (以下簡稱約詢),並得要求外國請求協助者協調約詢會議之時間 、派員出席、於約詢會議中說明、提問、製作約詢紀錄或辦理其他 配合事項。備詢人於本會指定時間無法出席,應於該時間七日前請 假及提供可出席之時間;本會要求外國請求協助者協調約詢會議之 時間者,有關機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亦應配合。 (二)本會辦理約詢時,備詢人為自然人者應親自出席。備詢人、其選任 之律師、會計師、其他代理人或經本會許可之輔佐人(以下簡稱陪 同人員)應於指定時間先至本會指定之辦公處所報到,並出示身分 證件、委任狀或其他授權文件。備詢人未出示有效文件者,本會得 請其以電傳或其他方式補正後,再進行詢問;無法立即補正者,將 另擇期約詢。 (三)備詢人或陪同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詢問人員得禁止其進入 會場;已進入者,得令其離開: 1.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2.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合在會場持有之物 品。 3.未經許可攜帶錄音、錄影或攝影器材。 4.其他足認有擾亂會場秩序之虞。 (四)約詢會議應全程錄音錄影,並以中文進行,使用其他語言者,應自 備翻譯人員。 (五)備詢人有離席或休息之需求時,應先經本會詢問人員同意。 (六)陪同人員所為之陳述,備詢人如未立即提出異議,視為備詢人之陳 述。 (七)約詢紀錄原則上以錄音方式為之,並由外國請求協助者自備與測試 相關錄音器材。錄音紀錄由外國請求協助者至少備份三份,於約詢 結束當日交付本會及備詢人各乙份。 (八)當錄音系統異常或發生無法錄音之情況而須改以書面方式製作約詢 紀錄時,本會得請備詢人閱覽書面約詢紀錄。備詢人請求更改書面 記錄者,更改處應由記錄人以可辨識原文字之方式註記及簽名。備 詢人對紀錄有異議或補充者,應由記錄人記明。備詢人應於約詢紀 錄更改處、每頁末尾及附件資料簽名或蓋章,以確保其權益。 (九)書面約詢紀錄完成後,備詢人得請求保存該紀錄不含附件之抄本乙 份。 (十)備詢人對本會要求提供之資訊、帳簿或文據,不得有隱匿或偽造之 情事,且除正當理由事先報經本會同意者外,應於所定期限內提供 。 (十一)備詢人及陪同人員不得洩漏詢問之內容。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國際業務處、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資訊管理處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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