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八九)台財 證(一)字第一○○一一六號函說明二,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 。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財政部賦稅署、經濟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臺灣證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 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本 會資訊管理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保險局、檢查局) 、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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